REN800A型中子、X、γ輻射周圍劑量當量(率)儀內置一個進口He-3管和一個GM管作為探測器,能同時檢測中子和X、γ射線。該儀器使用方便;靈敏度高、抗γ性能好、能量響應特性好。此外通過配套的RenRiRate輻射劑量管理軟件可將存儲的數據讀出后分析。該儀器適用于環保、化工、石油、醫療、進出口商檢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委托監測服務
依據《GB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和《GBZ128-2002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的要求,以熱釋光個人劑量計作為監測手段,為放射工作人員提供個人劑量委托監測服務,并為企業或衛生行政部
REN320立柱式X、γ輻射環境監測儀主要用于放射性監測場所的行人或行包通過的監測系統,采用大體積的閃爍體探測器作為探測器,具有體積小,便于攜帶,靈敏度高,誤差小的特點,適用與核應急等特殊的放射性檢測場合。該輻射儀由一根便攜式立柱和一個REN400型多功能輻射儀主機組成。輻射立柱與探頭之
REN500型智能化χ、γ輻射儀采用高靈敏的閃爍晶體作為探測器,反應速度快, 和國內同類儀器相比,該儀器具有更寬的劑量率測量范圍。 該儀器除能測高能、低能γ射線外,還能對低能X射線進行準確的測量,具有良好的能量響應特性。此外通過配套的Re
REN500A型智能化х、γ輻射儀(又叫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空氣比釋動能(吸收劑量)率儀或便攜式X、γ輻射周圍劑量當量率儀)采用高靈敏的閃爍晶體作為探測器,反應速度快,具有較寬的劑量率測量范圍。 該儀器除能測高能、低能γ射線外,還能對低能X射線進行準
REN200A型X、γ輻射個人劑量當量HP(10)監測儀(簡稱:個人劑量報警儀)內置高靈敏度蓋格計數管為探測器,主要用來監測各種放射性工作場所的X、γ以及硬β射線的輻射,具有響應快,測量范圍寬的特點。能顯示工作場所的劑量當量率和累積劑量,更換電池時,日期及累積數據能永久保存。可選配RenRiPers
2017/12/15 14:24:4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電廠核事故(以下簡稱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二)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四)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
(五)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六)審查批準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
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制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三)統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四)組織支援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五)及時向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核事故情況。
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三)確定核事故應急狀態等級,統一指揮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四)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和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五)協助和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做好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國務院核安全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作為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應當在核事故應急響應中實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針對核電廠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預先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
核事故應急計劃包括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各級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第十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制定,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后,送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審評并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應當根據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制定相應的核事故應急方案,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任務;
(二)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及其職責;
(三)煙羽應急計劃區和食入應急計劃區的范圍;
(四)干預水平和導出干預水平;
(五)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詳細方案;
(六)應急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之間以及同其他有關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項及措施。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進行核電廠選址和設計工作時,應當考慮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電廠必須在其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后,方可裝料。
第十五條 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具有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相互之間快速可靠的通訊聯絡系統。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具有輻射監測系統、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
用于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設施、設備和通訊聯絡系統、輻射監測系統以及防護器材、藥械等,應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六條 核電廠應當對職工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在核電廠的協助下對附近的公眾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對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不同專業和不同規模的核事故應急演習。
在核電廠首次裝料前,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場內、場外核事故應急演習。
第四章 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下列四級:
(一)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導致危及核電廠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況或者外部事件,核電廠有關人員進入戒備狀態。
(二)廠房應急。事故后果僅限于核電廠的局部區域,核電廠人員按照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的要求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通知廠外有關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
(三)場區應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個場區,場區內的人員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通知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某些廠外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可能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四)場外應急。事故后果超越場區邊界,實施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第二十條 當核電廠進入應急待命狀態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及時向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報告情況,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當出現可能或者已經有放射性物質釋放的情況時,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決定進入廠房應急或者場區應急狀態,并迅速向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情況;在放射性物質可能或者已經擴散到核電廠場區以外時,應當迅速向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并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接到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事故情況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報告情況。需要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應當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可以先行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但是應當立即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后果預測與評價以及環境放射性監測等工作,為采取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選用隱蔽、服用穩定性碘制劑、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離、遷移、對受影響的區域去污等應急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核事故應急響應過程中應當將必要的信息及時地告知當地公眾。
第二十四條 在核事故現場,各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應當實行有效的劑量監督。現場核事故應急響應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應當在輻射防護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活動,盡量防止接受過大劑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現場接受照射人員的救護、洗消、轉運和醫學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核事故應急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派出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必要時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可以實行地區封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區封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封鎖,以及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地區封鎖,由國務院決定。
地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八條 有關核事故的新聞由國務院授權的單位統一發布。
【章名】 第五章 應急狀態的終止和恢復措施
第二十九條 場外應急狀態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發布。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復措施。
第三十一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后,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提交場外核事故應急工作的總結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項的安全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時,核電廠的重新起動計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準。
第六章 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核電廠在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組織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等,努力提高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與地方和核電廠的發展規劃相結合。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承擔,列入核電廠工程項目投資概算和運行成本。
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擔,資金數額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核電廠承擔的資金,在投產前根據核電廠容量、在投產后根據實際發電量確定一定的比例交納,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所需的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根據各自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進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計劃和資金渠道上報。
第三十五條 國家的和地方的物資供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保證供給核事故應急所需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三十六條 因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執行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行政機關有權征用非用于核事故應急響應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對征用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應當予以登記并在使用后及時歸還;造成損壞的,由征用單位補償。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完成核事故應急響應任務的;
(二)保護公眾安全和國家的、集體的和公民的財產,成績顯著的;
(三)對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輻射、氣象預報和測報準確及時,從而減輕損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拒絕承擔核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二)玩忽職守,引起核事故發生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核事故真實情況的;
(四)拒不執行核事故應急計劃,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核事故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五)盜竊、挪用、貪污核事故應急工作所用資金或者物資的;
(六)阻礙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七)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有其他對核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核事故應急,是指為了控制或者緩解核事故、減輕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行動。
(二)場區,是指由核電廠管理的區域。
(三)應急計劃區,是指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應急計劃、并預計采取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的區域。
(四)煙羽應急計劃區,是指針對放射性煙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劃區。
(五)食入應急計劃區,是指針對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劃區。
(六)干預水平,是指預先規定的用于在異常狀態下確定需要對公眾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劑量水平。
(七)導出干預水平,是指由干預水平推導得出的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介質中的濃度或者水平。
(八)應急防護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況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員和公眾所接受的劑量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九)核安全重要物項,是指對核電廠安全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系統、部件和設施等。
第四十條 除核電廠外,其他核設施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放射性物質釋放超越國界的核事故應急,除執行本條例的規定外,并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產品名稱: REN-SN型半導體超高量程射線探頭
產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輻射探頭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機配套使用,也可以單獨配套RenRiArea輻射區域監測軟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訊能力。所有探頭均可單獨外接報警燈,在超閾值的情況下就地給出聲光報警。 1、測量射線類型:X、γ射線2、探測器:半導體探
產品名稱: REN-NaI30型高靈敏度閃爍體低量程射線探頭
產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輻射探頭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機配套使用,也可以單獨配套RenRiArea輻射區域監測軟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訊能力。所有探頭均可單獨外接報警燈,在超閾值的情況下就地給出聲光報警。 1、測量射線類型:X、γ射線2、探測器:Φ30×
產品名稱: X射線防護鉛服,鉛衣,鉛裙,鉛帽,鉛眼鏡,鉛手套,鉛腳套、鉛頭盔
產品描述: 一、長袖、半袖、無袖射線防護服 1、防護鉛皮:柔軟防護材料; 2、防護性能佳:鉛分布均勻;提供0.35/0.5mmPb鉛當量; 耐磨、易清洗表面材料 3、結構設計:采用多層材料制作,加上專業的人性化結構設計,讓您穿戴舒適; 4、 精密制作工藝:做工精
產品名稱: REN600A型α、β、γ射線表面污染檢測儀
產品描述: REN600A型α、β、γ射線表面污染檢測儀即可檢測α、β、γ射線,也能檢測到X射線,它采用高速嵌入式微處器作為數據處理單元,點陣式大屏幕LCD液晶顯示,讀數清晰、操作方便,具有400條超大容量數據存儲。儀器采用進口的大面積MICA蓋革探測器,具有較高探測效率,可進行α、β輻射表面污染檢測和X、γ輻
產品名稱: RenRiArea區域輻射監測系統
產品描述: 為了加強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根據輻射防護三原則與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考慮人為操作失誤、射線裝置和放射源意外故障等原因可能引發的放射性危害,有必要建設一套在線xγ射線監測報警系統。 在線式xγ射線監測報警系統通過計算機遠程集中監測,完成對放射性
產品名稱: REN500H輻射防護用X、γ輻射劑量當量(率)儀
產品描述: REN500H輻射防護用X、γ輻射劑量當量(率)儀是監測各種高劑量放射性工作場所的輻射劑量率專用儀器。儀器滿足《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規范》中高劑量部分的要求。該儀器除能測高能γ射線外,還能對低能X射線進行準確的測量,具有良好的能量響應特性。此外通過配套的RenRiRate輻射劑量管理軟件可將存儲
產品名稱: REN600型α、β表面污染測量儀
產品描述: REN600Bα、β表面污染檢測儀采用閃爍探測法,用來檢測放射性工作場所和實驗室的工作臺面、地板、墻面、手、衣服、鞋等表面受α或β(γ)放射性污染的程度,也可對密封型α、β同位素泄漏水平進行檢測。儀器具有較高的探測效率;此外通過配套的 RenRiRate輻射劑量管理軟件可將存儲的數據讀
產品名稱: REN400型X、γ、α、β、中子多功能輻射檢測儀
產品描述: REN400型多功能輻射檢測儀是以內置高靈敏度蓋格計數管為探測器,外接不同類型的探頭來實現對低劑量χ、γ射線,高劑量χ、γ射線,α、β射線和中子射線的檢測。作為多功能輻射巡測儀,能顯示工作場所的輻射值,自動連續測量和記錄280萬條輻射劑量率數據,更換
,個人劑量報警儀,個人劑量儀,個人劑量監測儀,個人輻射報警儀,個人劑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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